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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安徽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法施行 交付须提供说明书
发布时间:2007-11-14   被阅读7631次

为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日前正式施行。

该《办法》明确:工程质量缺陷是指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在工程验收通过后出现的开裂、渗漏等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的住宅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开发企业向用户的保修期自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工程时,必须向接收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办法》规定:建设、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必须建立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制度。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保修单位每年至少应对工程进行一次质量回访,相关记录须有用户签字并及时归入工程回访档案。接到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后,保修单位应当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属于保修范围的,应尽快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后,应征求用户意见。正常情况维修工作应在3个月内完毕。

当同一单位住宅工程累计有10%以上用户(且不少于5户)投诉工程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应对该工程所有用户全面回访,建立所有用户的工程质量状况档案,分析、处理该住宅工程的质量问题。